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条件和措施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适合于购买。一些公共服务能够被购买且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一些公共服务受客观因素限制不适于购买或外包效益较差,这类服务更适合于政府提供。
1.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原则
(1)绩效相关。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还在于有效提升公共服务绩效水平。社会组织有能力提供且提供效率和效益高于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适用于购买。
(2)量力而行。政府确定怎样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政府的政策能力、财政支付能力、整合和利用资源的能力、社会协调能力、创新和进步的能力等有很大关系,能力与职能相匹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范围当然要充分考虑政府能力的大小。
(3)公开透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问题,造成社会组织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项目公开、程序透明则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出现。
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类型
(1)教育服务。包括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为了满足就业需求,侧重于对工作技能的培养;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发展特殊群体的潜能,使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增强生活的信心,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政府教育资源紧张,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较为成熟。政府向教育培训机构购买课程、技术、设备和服务,不但减轻了政府压力,而且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需求。
(2)环境卫生服务。包括环境卫生的日常清理和维护。环境卫生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面广,事务性强。若由政府提供,成本较高,难以管理。政府可向环境卫生公司、物业公司等购买这类服务。
(3)体育类公共设施服务。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等。体育类公共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人力、物力资源消耗大,成本高,体育设施不定期的空置又造成资源浪费。专业组织承接体育类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日常管理,充分合理利用体育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公众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4)养老服务。包括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资源有限,而需求不断增加,养老压力日益严峻。政府可以向社会养老机构购买服务,也可以向家政服务公司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满足社会对于养老的需求。
(5)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涉及面广,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事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这类服务由政府提供则成本明显增加,适合向社会组织购买。
(6)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或者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指政府为残疾人购买的康复治疗项目以及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的药品零差率销售补贴等。
3.不可购买公共服务的几种情况
(1)存在背离公平正义的可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基于公平与公正、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不同于私营部门。因此在公共性较强、政府责任重大、关系到国家民族发展的公共服务领域应当采取政府直接供给的方式。例如:国防、犯罪预防与巡逻、消防等公共安全领域。这些公共性强的公共服务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公正,新增消费者的边际公共成本为零。如若此类对公平正义性要求较高的公共服务,被私人利益所控制利用,就极有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公,使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受到威胁。
(2)交易过程不确定。政府无法准确预测某类公共服务的预期交易成本,会产生不确定性交易。不确定性交易容易违背政府购买提高绩效的初衷,不能很好地提升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同时一些交易成本高的公共服务,需要集中极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社会组织等难以承担,不适合政府购买,而适合政府直接供给。
(3)服务质量难衡量。公共服务的自身特点常常决定其是否能够被购买。若公共服务提供后的效果不能够很好地被测量,即难以评估服务水准,难以比较购买服务前后的效能,而承接服务的市场主体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服务质量难以度量时,承接者可能会钻合同的空子暗渡陈仓削减成本,这势必带来服务质量的下降。其次,从服务的资产专用性来看,资产专用性高的服务一旦在某项生产中沉淀下来就难以轻易转移出来或转移到其他用途时价值低,那么拥有资产专用性的一方,可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谈判的平等地位,合同的谈判和执行变得困难。因此,资产专用性高的公共服务应由政府直接提供,而资产专用性低的服务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选择
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种类繁多,对其选择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1.可选择社会组织类型
可选择的社会组织范围涉及教育服务、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体育等公共设施服务、养老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区发展服务、就业促进技术培训服务及其他服务。由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国办发〔2013〕96号)第六条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社会组织选择流程
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制定对社会组织选择的流程,如图2-1所示。
(1)公布购买服务清单。明确政府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具体的公共服务,界定社会组织可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然后公布购买服务清单,使社会组织了解政府购买需求,凭借组织专长提供服务。
(2)向社会公开招标。以招投标方式在社会广泛寻求公共服务提供者,扩大社会组织可选择的范围,可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公布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同时保证招标透明性、信息公开性。
(3)对社会组织资质审查。只有符合准入标准的、具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才能够被选择,进行下一轮竞标。依据社会组织准入标准进行筛选。社会组织准入标准应提前制定完毕,评判者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筛选,对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完毕公示准入的社会组织。
(4)评估竞标方案。已通过资质审查、获得准入资格的社会组织分别递交其竞标方案,由政府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评估过程隐去社会组织名称,评估人员不被告知竞标方案归属。公正、公开地进行评估。
(5)选择组织。评估完竞标方案后,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最终选择。最终选择结果接受质询,若无异议则确认选择结果;若有异议则需重新对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重新评估选择;若无合适选择,则重新向社会招标,开始新一轮竞标。
(6)公示中标组织。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平台公示中标社会组织及其承接的公共服务,做到信息公开。
(7)签订合同,购买服务。政府与最终被选择的社会组织签订合同,规范地向其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选择的全部流程应当坚持透明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选择社会组织的每一个步骤都影响着最终公共服务的质量和社会效益,因此必须严格执行。